阳光宣言

一、 不得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为个人及其亲属谋取私利。 

二、 不得向投标人泄露标底、其它投标人报价等商业秘密及合同中的质量、价格等条款。 

三、 不得收受投标人的好处费、回扣、现金及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、贵重礼物等。 

四、 不得接收投标人的宴请和娱乐、体育、休闲、旅游活动等。 

五、 不得在投标人报销任何费用。 

六、 不得接收投标人任何名义的住房、交通工具、通讯工具、家电、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。 

七、 不得接收投标人的家庭装修、婚丧嫁娶、工作安排、出国、留学等资金或物资资助。 

八、 招标采购工作人员如有亲属在投标单位工作的,应在该项招标采购活动中予以回避。 

——摘自《九游会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总部招标和采购管理实施细则》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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